窄軌電機車修理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必須經專業(yè)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從事本工作。
第2條 必須穿戴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操作。
第3條 修理工作必須是在機車停止運行的權態(tài)下進行。檢修一般在機車庫內進行,臨時小故障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要采取措施,防止其它車輛沖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
第4條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wěn)后,要用止輪器、木楔等將車穩(wěn)住。架線機車要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切斷機車架線電源;蓄電池機車要撥開電池插銷。
第5條 修理電器設備時,要切斷電源后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再行作業(yè)。
井下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只允許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二、準備工作
第6條 必須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防護晶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并備齊所需材料配件;
三、檢修作業(yè)
第7條 拆裝電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箱等重大部件
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機具必
須合乎要求,嚴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
利用千斤頂升起重物件時必須注意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的中心范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8條 修理人員工作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工具對自身或他人的傷害。
第9條 使用手錘、手鉗、改錐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0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鉆、手砂輪)應注意電機外殼必須接地,并按其使用要求使用。
第11條 工件鉆孔時應用夾具夾緊工件,嚴禁用手持工件鉆孔。
第12條 電焊、氣焊、噴燈焊接等工作,要由經過專業(yè)培訓合格的人員承擔。
第13條 大型專用機床要由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合格證的人員進行操作。
第14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C~100C的油中加熱10~15分鐘再行裝配。
第15條 部件的拆裝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零件應當加以標記,并用煤油清洗干凈(軸承清洗后要用細白布擦拭干凈)。清洗軸承箱、齒輪箱后,必須檢查,防止留有雜物。
第16條 磨損超限未經修復的零件不得使用。軸與軸孔磨損后允許采用涂鍍、電鍍式噴涂工藝修復,在滿足強度要求的條件下,也可以鑲套處理,但不得用屯焊修補。鍵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后,輪、軸、鍵槽允許同時加寬5%。裝配軸承時軸徑不得沖麻面。
第17條 熱裝輪箍時,必須注意保護輪轂、軸及齒輪不
受熱。熱裝輪箍用小錘敲擊聲音清脆為合格,聲音沙啞為松動,不得裝車使用。
第18條 整流子面受損需要車削時,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19條 同一臺電機應用相同規(guī)格型號的炭刷。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與其相同的圓柱面上用細砂紙打磨吻合。
第20條 炭刷壓力的調整與集電弓接觸壓力的調整都應使用彈簧秤稱或用其它方法測定。
第21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83的有關規(guī)定。
第22條 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學處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不得涂油漆。
第23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guī)定進行試運轉,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須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四、收尾工作
第24條 檢修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后,要填寫檢修記錄,寫明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有關內容。
第25條 工作結束后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離開工作現(xiàn)場時要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
五、有關說明
第26條 本規(guī)程只做為礦用窄軌14噸以下電機車修理工操作依據。檢修質量標準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執(zhí)行。
第27條 本標準未盡部分按部有關規(guī)定及產品說明書中要求進行。